簡併徵期的適用包括

簡併徵期的適用包括以下兩方面:

簡併徵期的適用包括

1、簡併徵期適用於那些經營地點比較偏遠、繳納税款數額比較小,或者税務機關征收税款有困難的納税人。簡併徵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2、簡併徵期只能適用於達到起徵點以上,實行了定期定額繳納税款的納税人。實行了簡併徵期的納税人,應該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並且經過核准。

採用了簡併徵期申報納税方式的納税人,實行按月定額,原則上其納税期限應該合併為一個季度,經過核准之後,採用簡併徵期方式辦理納税申報的,原則上其納税申報方式一年內不得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