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納税所在地

居民個人辦理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納税所在地為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其中,有兩處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應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則向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個人所得税納税所在地

納税人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税所在地為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則納税所在地可選擇其中一處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納税所在地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税款的,納税所在地可選擇其中一處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

居民個人從我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税所在地為我國境內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在我國境內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納税所在地為户籍所在地或我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户籍所在地與我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納税所在地可選擇其中一地的主管税務機關。在我國境內沒有户籍的,納税所在地為我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