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計師的設置範圍

對於總會計師的設置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實際工作中,由於大、中型企業一般生產規模大,在經濟核算組織、資金調配等方面要求高,因此有必要設置主管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的總會計師,協助單位領導人做好整個經營管理工作。同時,根據《總會計師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置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的設置範圍

總會計師組織領導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