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撤銷: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的。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2、受欺詐。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受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乘人之危、顯失公平,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缺乏判斷能力等,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