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並且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如果在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