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幾年開一次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幾年開一次

2、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5、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6、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7、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8、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9、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10、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11、擴展資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9、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1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1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1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1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1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1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