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滿幾年宣告失蹤

下落不明滿幾年宣告失蹤的答案是:二年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該制度是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併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係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第一,在案件審理前就下落不明的。比如一些離婚案件,由於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離婚的,法院只能按法律程序公告送達法律手續,缺席判決。到審理階段和執行階段都無法找到被執行人,致使案件無法得到執行。

第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下落不明的,比如有的被告在開庭審理時出庭應訴,但到送達法律文書時找不到其人的,這種情況往往是被告預見到法院將作出對其不利的判決裁定等而隱匿起來,以拖延法律文書生效的時間。

第三,在判決生效後執行過程中下落不明的,由於判決等法律文書對其不利,被執行人妄圖逃避法律的責任,一躲了之,有的甚至全家一起外出,這種情況在法院執行案件中,佔到了較大的比例。

第四,由於法院執行人員工作不細緻,缺乏耐心,人為的造成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執行人員通過郵寄傳票,因傳票被退回,或者上門尋找沒有結果,一時無法查明被執行人的住址,而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住址的情況下,就認定被執行人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滿幾年宣告失蹤

第一,對具有人身性質的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執行。比如對缺席審判離婚後撫育費案件的執行,權利人可以要求以被執行人離婚後分得的財產來抵償孩子的撫育費,這種執行案件為數不多,但也應引起一定的重視。

第二,對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執行。對此類案件,執行人員應在工商局詳細調查其工商登記狀況,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雖然被執行人住所地無法尋找,但這些公司往往存在出資不實的問題,依法可以追加出資不實者在不實範圍內承擔法律責任。對公司及其他組織的調查是一項很細緻的工作,這需要執行人員的耐心細緻的工作,該追加的予以追加,從而避免一些人為的造成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對自然人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執行。在執行中,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主要是這類案件。這就需要執行人員在執行中採取靈活的執行措施,窮盡法律所允許的各種法律手段。

第四,大力加強法律宣傳,加大執行力度,對抗拒法院執行,逃避法院執行的被執行人該拘留的拘留,該判刑的判刑,快不手軟,以營造一個好的執法環境。使那些妄想採取外出逃避法院執行的被執行人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嚴重後果,敦促其能夠主動履行。

第五、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力量,加強有獎舉報措施的應用,將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的資料刊登在各種媒體上,並對發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及時向法院提供信息的人員予以一定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