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什麼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殘疾人就保障金年繳納額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用人單位每年應當根據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申報年審和申報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含中央、境外駐莞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1、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等原因需要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應在辦理年審時,向負責本單位年審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

2、用人單位申請時應提供書面申請報告、重大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明,以及本單位審計報告和會計年報等相關材料。

3、用人單位申請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減繳數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已進入破產程序或已辦理歇業手續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免繳保障金。

4、各繳費人對有關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年審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減免審批等事項可致電地方殘疾人聯合會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