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最高的審判機關是什麼

我國的最高的審判機關是什麼的答案是:最高人民法院。

我國的最高的審判機關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於1949年10月22日,辦公大樓現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於構築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發正義之聲,以司法解釋行法治之策,把握時代脈動,體察社會需要,滿足人民期望,弘揚法治精神,是憲法法律的忠誠守護者。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和國家領導人之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免,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責任包括:1、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2、核准死刑。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3、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4、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5、對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在適用類推上,有核準權。6、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