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為幾年

訴訟時效期間為幾年的答案是:三年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法律關係安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確定狀態,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訴訟時效期間為幾年

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以後,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的效力就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訴訟時效期限不是當事人約定的期限,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限。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經過該法定的期限,將產生時效屆滿的後果。當然,與除斥期間以及其他期限相比較,訴訟時效的期限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

訴訟時效的強制性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禁止當事人通過約定排斥時效規範的適用。強行性規範本身的含義是指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法律規範在遇有其所規定的條件具備時將自然適用,不能由當事人通過約定予以排斥適用。

第二,禁止當事人違反時效的規定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民法典》第197條對訴訟時效的強制性作出了規定,明確禁止當事人通過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

第三,禁止當事人就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作出約定。此處所説的計算方法,主要是指訴訟時效自何時開始起算。如果允許當事人就時效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實際上等同於允許其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

第四,禁止當事人就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作出約定。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事由必須由法律規定,因為它們對於時效期間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約定,時效的強制性就受到很大的影響。尤其應當看到,強調訴訟時效期間等規則的強制性也有利於維護訴訟時效規則的統一性,因為如果允許當事人約定訴訟時效期間等規則,可能需要法官對每項約定是否合理作出具體判斷,可能影響司法裁判的統一性,也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成本。

所謂時效利益,是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後,權利人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義務人因此可以不履行義務,繼而獲得其本來不應該獲得的利益。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後,義務人所享有的時效利益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所享有的時效利益本質上是當事人的私益,其有權予以拋棄。但是,考慮到債務人利益的保護,《民法典》第192條第2款禁止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