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是什麼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2、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複印件;3、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4、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5、使用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地開辦個體工商户和私營企業,但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合法房地產證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該房屋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是什麼

是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一地點。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户。個體工商户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户。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户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户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一)申請登記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應是取得權屬登記的合法建築,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

(二)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用途應當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一致。對使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用途為“工業、教育、醫療衞生、其他(涉外、宗教、監獄)”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產權人出具的確有配套服務需求的説明;對使用房屋的規劃批准材料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取得,並且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交通、倉儲、商業、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娛樂、體育、辦公、綜合”的,在不改變產權權屬的情況下,可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註冊。

(三) 各級房屋管理部門需出具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需要證明情況”欄出證,明確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用途及該住所(經營場所)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不屬於違法建設,也可單獨出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內容應與“需要證明情況”欄所述內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