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公務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即國家和主考機關規定的成為某職位上的公務員不可缺少的起碼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十八週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公務員,除了應當具備以上條件外,還不得錄用以下幾種情況的: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