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區改造要點有哪些

1、棚户區改造不一定僅針對城市房屋

雖然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户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各類"棚户區改造項目被分為城市棚户區、國有工礦棚户區、國有林區棚户區和國有墾區農房改造,這些項目都強調"國有"而不是"農村集體所有制"。但事實上,棚户區改造工程已經涉及到了大量的城中村、城郊村和靠近城市的農村房屋。

因此,廣大被拆遷人應注意所涉項目的具體性質,尤其是房屋所在的土地是國有土地還是農村集體土地,因為這將直接影響所涉項目所應遵循的法律程序。作為棚户區,法律依據可能有很大不同,不能直接簡單的根據第590號法令的規定簡單地理解為棚户區。

2、棚户區改造未必以徵收形式開展

近年來,以徵用形式進行的棚户區重建項目逐漸減少,出現了許多“協議搬遷”形式的新項目。非徵收項目的最大特點是不受第590號令和其他徵地條例的約束,而只是"參照"其規定的精神來實施,這給該項目的自由運行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客觀上給被拆遷人的權利救濟造成了一些困難。

對於這種非徵用項目,一般人對補償和安置條件沒有任何異議的情況下,必須配合合同的搬遷。否則,你所簽訂的任何協議都將被視為你的真實意圖的表達和補償權益的處置,簽署後很難推翻和後悔。

3、棚户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極難撤銷或確認違法

對於房屋徵收推進的棚户區改革工程來説,徵地決定自然是不可或缺的法律步驟。自2019年以來,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提起的複議和訴訟越來越難以達到廢止或確認違法的效果。

房屋徵收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實現,並不直接針對某一被徵收人的補償和安置,這是相當多的法院在判決中反覆確定的,因此,很難將任何與補償安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關的審查點視為與徵用決定的合法性有關的問題。

4、針對“強拆前決定”要堅決依法提起訴訟

“強拆前決定”這種行政決定使拆遷的推進具有“強制性”,如果被拆遷人忽視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容易錯過申請複議和訴訟的時限,那麼司法執行環節上的救濟就很難思考,因此,被拆遷的廣大民眾在認定這類行政決定時,必須用"火的眼睛",而不讓爭取公平合理的賠償和安置的最重要機會溜走。

5、棚户區改造項目可能逐步被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所取代

在"兩選一"邏輯關係下,以"拆舊建新"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棚户區改造,可能逐漸讓位於以"改造改造升級"為主導的舊城住區改造,這一變化關係到棚户區改革發展的必然規律,也與當前房地產市場的深刻變化和調整密切相關。

棚户區改造要點有哪些

棚户區改造一般是我國政府為改造城鎮危舊住房、改善相關困難家庭住房條件而推出的一項民心工程,按照街道申請、區住建局的實地查看、市房屋安全的相關鑑定、市棚户區改造指揮部統一拆遷安置的規定程序進行。只有經過市裏組鑑定為危房的,才能進行改造拆遷,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採用棚户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棚户區改造和危房改造沒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