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税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税的銷項税額、進項税額和應納税額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不能向税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税銷項税額、進項税額、應納税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税税務資料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有以下行為,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私自印製專用發票;向個人或税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1、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未按規定接受税務機關檢查。

2、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

3、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採購成本和增值税進項税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税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税銷項税額的記賬憑證。

4、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税人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