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資料

申請居住證需要的材料有:居住證申請表;居民身份證或户口簿;居住處所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等);勞動合同或就讀證明;本人近期相片。

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資料

1、外地人員在《居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持《居住證》,房(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證(複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應註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新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2、《居住證》有效期為一年,逾期作廢。《居住證》有效期滿後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人員,應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居住證》。

3、外地人員持有效期限不滿一年的《居住證》,有效期滿後,需要在有效期內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登記。外地人員離開本市,應向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並將《居住證》交回派出所。外地人員遺失《居住證》的,應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按規定重新補辦。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第二項規定: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第五項規定: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六項規定: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