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最遲幾號到賬的答案是:每個月15號
失業金每個月15號能到卡,經核查確認當月簽字認定成功,本月的失業保險金已劃撥到個人賬户。因銀行轉賬可能推遲,在本月底還未領取到失業保險金的話,請在下月初再次查詢。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障基金的其他資金。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五)辦理完成後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6、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