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號文件的內容是什麼

11號文件的內容是什麼的答案是:針對服務業中的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交通運輸服務五大類的三項增值税政策——針對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加計抵減,針對交通運輸服務中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税,針對交通運輸服務中公共交通服務免徵增值税

11號文件的內容是什麼

11號文件是針對服務業中的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交通運輸服務五大類的三項增值税政策——針對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加計抵減,針對交通運輸服務中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税,針對交通運輸服務中公共交通服務免徵增值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88年8月6日簽發的命令。第1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四十條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的計税原則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税。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

該文件沒有明確銷售自產貨物並提供建築服務的建築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徵收增值税問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給予了明確規定:納税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財税〔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徵收率。注意該文件中的“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徵收率”有兩層含義:

一是在合同中應分別註明銷售貨物的金額和銷售建築服務的金額;在會計核算上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的收入;在税務處理上,銷售貨物按照17%,銷售建築服務按照11%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發票

二是建築企業可以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兩份合同:貨物銷售合同和建築服務銷售合同。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7%的增值税税率;銷售建築服務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税方法,按照3%税率計徵增值税)。根據以上規定和分析,自月2017年5月1日起,凡是發生銷售自產貨物並提供建築服務的建築企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進行税務處理:

1、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別註明,銷售貨物和銷售建築服務的金額,則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徵收率計徵增值税。即銷售貨物部分按照17%的税率計徵增值税,銷售服務部分按照11%計徵增值税。

2、如果建築企業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銷售貨物的合同;一份是銷售建築服務的合同,則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7%的增值税税率;銷售建築服務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税方法,按照3%税率計徵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