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權證上的出讓和劃撥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出讓指的是國家以使用者的身份,把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使用權出讓金。劃撥指的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不設定的,但是卻有一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是商品房建設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用地使用權。當房地產轉讓時, 要通過國土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交納出讓金。劃撥需要縣級以上政府依法准許,使用者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才能把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

3、權利義務不同

劃撥土地不能實行轉讓、租賃和抵押,而出讓土地可以實行轉讓、租賃和抵押。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

4、期限不同

根據國家規定以劃撥方式獲得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是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而出讓土地的時間為40年、50年、70年。

5、房屋類型不同

劃撥土地通常建的是保障房、經適房等,而出讓土地上建的大多數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劃撥土地在類型上是存在着不同的。

不動產權證上的出讓和劃撥有什麼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採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於國家所規定的較低價。

1、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需要優先土地佈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拍賣方式。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較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4、掛牌出讓。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地產開發商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其中最優的公司會公示出來,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最後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