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禁漁十年禁漁期關於釣魚的規定是什麼

長江十年禁漁最新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1、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關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和時間的通告,宣佈從2020年1月1日0時起實施長江十年禁漁計劃。通告稱,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外的天然水域,最遲自2021年1月1日零時起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2、全面打擊電捕魚行為,已刻不容緩。

長江禁漁令生效後,江面上的“正規”漁船沒了,但不少“三無”船隻仍然在江面上大搖大擺,尤其是那些船尾拖着“電拖網”,或船頭伸着長長“觸角”的電魚船隻,對生態資源的破壞程度非常之大!十年禁漁,不能只是禁了“有證”的漁民,而讓這些非法捕撈者鑽了空子。

長江禁漁期是不可以釣魚的,禁漁期內如果偷釣可能會面臨罰款。接下來十年的禁魚期,看似這讓很多漁民都失去了收入,但其實在當今的社會之下,機會有很多,即使不靠捕魚為生,但還可以選擇其它的出路,例如説可以通過水產養殖,這不但成為了漁業資源的保護者,而且還不用在每天靠着運氣去捕魚,養殖也就有了固定的資金來源。

長江禁漁十年禁漁期關於釣魚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95號)和《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農長漁發〔2019〕1號)等有關規定,長江流域捕撈漁民按照國家和所在地相關政策開展退捕轉產,重點水域分類實行禁捕,現將相應範圍和時間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護區。

《農業部關於公佈率先全面禁捕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7〕6號)公佈的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332個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自2020年1月1日0時起,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有關地方政府或漁業主管部門宣佈在此之前實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時間從其規定。今後長江流域範圍內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自建立之日起納入全面禁捕範圍。

二、幹流和重要支流。

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農業部關於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5〕1號)公佈的有關禁漁區域,即青海省曲麻萊縣以下至長江河口(東經122°、北緯31°36′30″、北緯30°54′之間的區域)的長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烏江、漢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肅省、陝西省、雲南省、貴州省、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境內的幹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內的幹流河段;以及各省確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外的天然水域,最遲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實施禁捕。有關地方政府或漁業主管部門宣佈在此之前實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時間從其規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陽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劃定禁捕範圍,最遲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實施禁捕。有關地方政府或漁業主管部門宣佈在此之前實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時間從其規定。

四、其他重點水域。

與長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連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禁捕範圍和時間。

五、專項(特許)捕撈。

禁捕期間,因育種、科研、監測等特殊需要採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庫針對特定漁業資源進行專項(特許)捕撈的,由有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根據資源狀況制定管理辦法,對捕撈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區域、準用網具和捕撈限額等作出規定,報農業農村部批准後組織實施。專項(特許)捕撈作業需要跨越省級管轄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協商管理。在特定水域開展增殖漁業資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並組織實施,避免對禁捕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六、執法監督管理。

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和時間內違法從事天然漁業資源捕撈的,依照《漁業法》和《刑法》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處理。長江流域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建立“護魚員”協管巡護制度,加強禁捕宣傳教育引導,強化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嚴格漁政執法監管,確保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制度順利實施。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和時間內從事娛樂性遊釣和休閒漁業活動進行規範管理,避免對禁捕管理和資源保護產生不利影響。

七、其他事項。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時起實施。原《農業部關於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5〕1號)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廢止,原通告規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漁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規定前繼續按照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