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失業金的申請條件是什麼的答案是: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有本市常住城鎮居民户口;在職期間所在單位和本人都按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在本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已滿一年;有就業的願望和要求,並辦理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失業保險登記、失業保險金申領等手續

失業人員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常住城鎮居民户口;

(3)在職期間所在單位和本人都按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

(4)在本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已滿一年;

(5)有就業的願望和要求,並辦理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失業保險登記、失業保險金申領等手續。

1992年11月以後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判刑,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刑滿釋放的失業人員,符合上述條件,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並報入本市城鎮户口、檔案退到地區後,方可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1、每月1-1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工人身份的失業職工,本人攜帶檔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報告(2份)、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到勞動就業辦公室失業保險科進行失業登記。幹部身份的失業職工,無需攜帶檔案,但需攜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報告、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局)提供的證明、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

2、失業保險科根據失業職工提供的材料,初步審核該人員是否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若符合,該失業職工需要向失業保險科提供本人的郵政儲蓄銀行賬號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複印在一張紙上)。同時失業保險科將通知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時間。

3、失業職工按規定時間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並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金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根據國家規定,失業保險金是有着規範的發放標準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準則,主要是用來保障失業人員最根本的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中關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問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關於統籌層次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在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規定。發放標準中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是指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和統籌地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統籌層次所在地區沒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與統籌層次所在的地區不一致,以哪個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作為參照,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確定。

至於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和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規定。主要考慮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一項社會保險待遇,它有兩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從這一原則出發,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應不高於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所得工資的最低標準,即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超過這個標準,容易形成養懶漢的制度,不利於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實現再就業;同時,也不應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低於這個標準,不但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也不利於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正是基於上述各方面考慮,條例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作了上述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鈎,主要考慮到隨着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應逐步提高,與此相適應,失業保險待遇的水平也應逐步提高,使失業人員和其他勞動者一樣,享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鈎,可使失業保險金隨着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有利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失業金也不是説那麼好領取的,前提肯定是在失業之前就已經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並且要求此時繳費至少有一年的時間。格外,這裏的失業也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在因為自身原因主動離職的情況下,一般是不符合申領失業金的條件。最後,還要求失業人員自身還具有求職的意向,也辦理了相應的失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