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銀行信用卡積分累積規則

平安銀行信用卡積分累積規則

2、單筆消費金額按元取整計算積分;

3、同一持卡人在持有兩張或更多平安信用卡時,每卡累積刷卡消費的積分可按卡累計,但可合併使用。主卡及附屬卡積分合計入主卡賬户

4、持卡人如因任何原因退回已刷卡所購商品或服務,或因簽單糾紛或其他原因而退還原始刷卡消費款項,平安銀行將依退還金額扣除原先贈送的相應積分;

5、如信用卡銷户,積分未在帳户內自動失效;如信用卡註銷,卡下未兑換積分將自動失效。點數不能轉至剩餘的點數或轉贈其他卡持有人;

6、持卡人如未能在積分有效期內申請兑換,積分過期將作廢,並作零處理。

7、如持卡人卡片丟失、損壞後申請補卡,自新卡激活之日起一週內,原卡交易所的積分可正常使用,如新卡在補卡操作日起3個月內未開通,則原卡交易所得積分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