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族和少數民族結婚孩子是什麼族

漢族和少數民族結婚孩子是什麼族

1、漢族與少數民族通婚,他們原來的民族成分不變。

2、但是婚後所生子女的法定民族由父母雙方商定。

3、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國公民正確表達民族成份的權利,做好民族成份填報工作,現對公民確定民族成份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準,任何人不得以國家末確認的族稱為自己的民族成份。

4、 二、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5、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係的),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週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週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週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6、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週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週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7、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係,婚姻關係,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8、 六、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9、 七、凡依照本規定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須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住地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後,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門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