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轄原則

普遍管轄原則,亦稱世界主義原則,是指對於某些危及全人類安全的國際犯罪,不論犯罪人是何國籍,在何地犯罪,也不論侵犯了何國利益,世界各國對其具有管轄權,這是為適應同國際犯罪鬥爭需要制定的。

普遍管轄原則

普遍管轄原則

普遍管轄原則,亦稱世界主義原則,是指對於某些危及全人類安全的國際犯罪,不論犯罪人是何國籍,在何地犯罪,也不論侵犯了何國利益,世界各國對其具有管轄權,這是為適應同國際犯罪鬥爭需要制定的。

普遍管轄原則以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為標準,認為凡是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犯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國籍與犯罪地的屬性,締約國或參加國發現罪犯在其領域之內時就應行使刑事管轄權。普遍管轄權在有效執行國際人道法方面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國家負有防止有罪不罰並將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犯罪人繩之以法的首要責任。

如果這類犯罪是由其國民實施的、在其境內實施的或者在其管轄之下,各國就有義務予以調查和起訴。如果國家不能夠或不願意起訴在其境內或管轄之下被指控的犯罪人,而國際法庭又不能實施管轄時,就應由其他國家行使普遍管轄權,為保證問責和解決有罪不罰這一缺陷而提供的一個輔助性基礎。

普遍管轄原則的簡介

普遍管轄權或普遍性原則是國際法“原則”之一。根據這一原則,無論被控犯罪之人的國籍、居住國或與起訴國關係如何,即使該罪行是在起訴國領土之外犯下的,該國也可以對該人行使刑事管轄權。由於所犯罪行被認為是危害全人類的,並且罪行極為嚴重,不容有管轄權投機,因此任何國家都有權對其加以懲罰。某些國際規範具有普遍性,這一觀點與普遍管轄權概念以及強行法概念密切相關,整個國際社會都負有義務,某些國際法義務是所有國家都必須承擔而且不受條約調整的。

根據中國刑法第9條規定,凡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罪行,不論罪犯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其罪行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領域外,也不論其具體侵犯的是哪一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國境內被發現,我國在我國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如不引渡給有關國家,我國就應當行使刑事管轄權,按照我國的刑法對罪犯予以懲處。在我國刑法中,普遍管轄權有其適用範圍和條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間效力的輔助性原則。

普遍管轄原則的確立,是我國參與反國際犯罪鬥爭、行使捍衞整個人類權益之職責和履行國際法義務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轄的對象是特定的,即僅限於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且在有關國際條約中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轄原則是刑法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的補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之適用的情況下才能發生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的問題。換而言之,對實施了國際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適用屬地管轄、屬人管轄或保護管轄等原則之一行使管轄,就不必適用普遍管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