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一人領取幾次

失業金一人領取幾次的答案是:領取次數沒有限制,單次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4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2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5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842元發放。

失業金一人領取幾次

1、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並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失業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並將結果告知本人;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待遇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3、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