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和開除的區別

辭退和開除的區別的答案是:類別、審批時效不同;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

辭退和開除的區別

1、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2、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因此對它們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1、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

②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④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2、辭退僅適用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按自然年度計算)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職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辭退與開除是兩種不同的行為,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