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生產合作社屬於什麼性質

農民專業生產合作社屬於什麼性質

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2、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同於企業法人、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而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有以下幾個特點:(1)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2)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體,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3)農民專業合作社應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以其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登記、組織機構、財務管理以及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體問題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