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簡易註銷需辦理註銷登記的三種情形

税務簡易註銷需辦理註銷登記的三種情形

税務簡易註銷需辦理註銷登記的三種情形是:納税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納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納税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税務簡易註銷指註銷税務登記。註銷税務登記是指納税人由於法定的原因終止納税義務時,向原税務機關申請辦理的取消税務登記的手續。

辦理註銷税務登記後,該當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務機關管理。

税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納税人註銷登記;在註銷清算過程中未發現納税人涉嫌偷、逃、騙、抗税或虛開發票等行為的,在辦結受理前的涉税事項的,應在受理後2個工作日內辦結。

所需資料:企業:納税人辦理註銷税務登記時,應報送如下有關資料:書面申請;税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發票準購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定表及資格證;註銷登記的有關決議及複印件;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及複印件;當期申報表資料及完税憑證; 主管税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辦理程序:納税人在辦理註銷税務登記之前,首先應向税務機關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税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税務證件。

納税人辦理註銷税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註銷税務登記申請書;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

經税務機關審核後符合註銷登記條件的,可領取並填寫註銷税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税務管理部門經稽查、審核後辦理註銷税務登記手續。

納税人因住所、經營地點發生變化需改變税務登記機關而辦理註銷税務登記的,原税務登記機關應在對其辦理註銷手續後,向遷達地税務機關遞解納税人遷移通知書,並附納税人檔案資料移交清單,由遷達地税務登記機關為納税人重新辦理税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