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處理四不放過

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內容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事故制定的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事故處理四不放過

事故處理要求做到那“四不放過”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3、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原則的含義:

“四不放過”原則的含義是要求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時,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時就輕易下結論。

也不能把次要原因當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決不輕易放過,直至找到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並搞清各因素之間的因果關係才算達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六十九條 傷人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

事故四不放過指的是什麼

一、事故四不放過指的是什麼

1、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安全生產事故有哪些

1、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無證件生產或者是證件不全生產的情況,所造成的人員意外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屬於安全生產事故;

2、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者沒有經過相關部門認可,私自進行生產事宜的情況,發生人員意外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屬於安全生產事故。比如説:小作坊等;

3、個人未經批准進入已關閉/廢棄的工程地點採挖或者是進行盜竊行為的過程中發生人員意外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屬於安全生產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