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規房子居住權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條例規定:

1、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3、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6、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2021年新規房子居住權規定是什麼

居住權與所有權是所有權優先,所有權為自物權、完全物權,而居住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居住權以所有權為基礎並由其派生,這是兩者最主要的聯繫。

至於兩者的區別,除了當然存在的自物權與他物權的不同點之外,兩種權利在實現方式上也體現了不同的趨勢和取向。

居住權以他人的房屋為標的,行使的是佔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權。既然是對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價值,就必須對房屋進行物質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權是以實施對他人房屋的現實佔有為實現條件的。

1、傳統居住權的性質與規定

傳統居住權屬於人役權,一般為特定人羣無償設立,具有幫扶目的。居住權之前一般適用於婚姻家庭領域,為親屬或其他共同居住人無償設立,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第三款進行了規定。此處“居住權”並無物權屬性,不具公示及對抗效力,對居住權人的保護力度有限。

2、《民法典》中居住權規定的進步

在《民法典》頒佈前,我國立法並未確立居住權制度,在審理涉及居住權益糾紛時,法官僅能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進行處理。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文的“除外”情形可視為對居住權適用範圍的擴張,將“居住權”確立為用益物權後,當事人可通過合法有效的形式取得居住權,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