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可以像要約一樣撤回嗎

承諾可以像要約一樣撤回嗎的答案是:可以

承諾可以像要約一樣撤回嗎

要約人,是指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的人。要約人可在提出要約時規定要約的有效期限,並受之約束。

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生效前有權取消承諾。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後並且在承諾生效之前採取一定的行為將承諾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再撒回承諾。此外,由於承諾生效後,合同就已經成立,因此各國法律均未規定承諾的撤銷制度。

1、撤回承諾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撤回通知應明確表明撤回承諾、不願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則不產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2、在承諾撤回通知的時間上,一般來説,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隨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規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先於或同時於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發生防止承諾生效的效果。

承諾撤回基本上只適用於書面形式的承諾,對於口頭形式的承諾,一經發出就到達要約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時間可能,所謂君子一言,駟馬難追。而對於電子數據方式的承諾,同樣也不存在撤回的時間可能,因為承諾一經發出,對方的電子信箱就可以收到。

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於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如德國民法典第150條、日本民法典第523條、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60條均規定,遲到的承諾,視為新要約。有的國家規定,如果要約人慾使該承諾生效,則應當立即通知受要約人。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條第3款規定:即使承諾遲延,要約人亦可以保留遲延承諾的效力,但是,以立即向另一方發出通知為限。這樣規定的結果與德國、日本以及台灣地區的規定是一樣的。遲延的承諾視為新要約,立即發出通知等於是對此新要約的承諾。

遲到的承諾視為新要約,英美法也有同樣的原則。但是,英美法的要約通常是虛盤,其有效期常常採用合理期限進行推定。如果承諾明顯地遲發了,明顯地超過了合理期限,當然不能生效。但是,有許多承諾難於判斷是否在合理期間發出的。判例法認為,如果受要約人有根據認為其承諾是在合理期間內發出的,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要約人應當接受這個承諾。如果根據他的理由斷定這個承諾已經逾期,不願承認這個承諾,他就必須把這個意思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否則承諾有效、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