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是誰

特朗普是誰的答案是:第45任美國總統

特朗普是第45任美國總統。

唐納德·特朗普,出生於美國紐約,是第45任美國總統(2017年1月20日-2021年1月20日)。

特朗普於1968年獲得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經濟學學士學位,隨後任職於父親弗雷德·特朗普的房地產公司。

1971年接管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投資範圍逐步延伸至其他多個行業。特朗普於2015年6月以美國共和黨人身份宣佈參選美國總統。

2016年11月9日當選美國第45任總統。

2017年1月20日宣誓就職。

2020年12月,特朗普敗選,連任失敗。

2021年1月19日,特朗普發表告別演説。

美國總統(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縮寫POTUS)是美利堅合眾國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與三軍統帥,有時被稱為Mr. President、The Honorable以及Excellency。

根據1787年通過的美國憲法而設立,行使憲法賦予的行政權,首任總統喬治·華盛頓於1789年4月30日就職,之後至1933年的歷任總統均為3月4日就職,而其後則於1月20日卸職。每屆任期4年,連選連任不得多於2次,也不能擔任總統或執行總統職責超過2年後再被選為總統多於1次。

美國總統被稱為"總統先生",妻子被稱為"第一夫人",家庭被稱為"第一家庭"。美國建國兩百多年以來,前43任總統均為白人男性,第44任總統貝拉克·奧巴馬是首位非裔男性。

美國總統的權力與影響力極大,不僅影響國內,更是影響世界其它國家。美國總統有着很大的實權,以行政權、軍權為權力中心,總統也是國家的權力中心。

美國總統官邸位於哥倫比亞特區的白宮。總統專用客機被稱為"空軍一號",專用直升機被稱為"海軍陸戰隊一號",美國總統乘坐的坐騎,歷來被稱作"美國一號"。官方的進行曲是《向統帥致敬》。

根據美國憲法,總統須年滿35歲,在美國居住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國公民或者是在憲法通過時為美國公民。美國公職只有總統、副總統必須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

2021年6月17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一項議案,旨在廢除2002年生效的授權對伊拉克使用武力決議案,以限制總統對外使用武力。

特朗普是誰

(a) 不經宣戰即展開軍事行動:一般來説,總統繞過國會直接授權的軍事行動在時間上有限。1973年戰爭權力決議限定的上限是60天+30天撤軍期,但美國總統並不是沒有違反該決議的先例。不過最重要的是,國會擁有向軍隊撥款以及立法節制軍隊的權力,這才是關鍵所在。如果國會切斷了軍隊的預算,則總統的命令也自然無法落實。

(b) 行政端人事任免權:儘管提名權屬於總統,但大部分高級官員的最終任命依然需要參議院的批准。總統也不是想炒誰魷魚就能炒誰魷魚的,有些時候也會受到國會的節制。比較極端的一個例子,就是林肯之後的安德魯.約翰遜(Andrew Johnson)總統彈劾案。南北戰爭後,接任林肯的副總統安德魯.約翰遜是來自南方的民主黨人,而國會則被激進派共和黨控制,因此在南方重建的問題上產生了巨大的分歧。激進派共和黨試圖完全推倒南方舊秩序重來,而安德魯.約翰遜則想盡力維持舊有的社會體系。儘管共和黨控制了立法機關,但南方的實際控制權在聯邦軍隊佔領軍手中,而三軍統帥正是總統。好在當時的美國戰爭部長也是激進派共和黨人,所以國會特地通過一法案,規定總統未經國會允許,不得任意解除閣員的職務。這一法案是為當時的戰爭部長量身定做的,由於涉嫌違憲而在20年後被國會推翻。由於矛盾叢生,約翰遜總統最終忍無可忍下令解除戰爭部長埃德温.斯丹頓(Edwin Stanton)的職位,因此國會以總統違法為由發動彈劾案。這是美國曆史上第一件總統彈劾案,最終以一票之差彈劾失敗,這一結果也被認為是維護美國憲政體系的重要案例。

(c) 對他國政府的承認、建交以及締約:與他國簽訂的條約亦須經過國會投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正式生效。

(d) 行政特權與國家機密特權:基本僅適用於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例。總統個人所涉及的民事、刑事案件均不在保護範圍內。

(e) 否決:總統的直接否決可以被國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推翻(override)。例如前面提到的安德魯.約翰遜彈劾案,在最初國會通過禁止總統任意解除閣員職位的法案時,就遭到了約翰遜的否決,但被國會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而在老布什的案例中,國會以幾票之差未能成功推翻老布什的否決,但由於展現出的力量,迫使老布什簽署了內容相近的行政命令。

(f) 簽署行政命令:前面提到,這是總統權力中最關鍵的環節之一,同時也是爭議最大的環節之一。國會不能直接推翻總統簽署的行政命令,但是可以通過設立相悖的法案進行節制,或者在撥款方面進行節制。不過,總統依然可以對國會的相關立法行使否決權,而國會一旦無法推翻其否決,則該行政命令仍將生效。

(g) 提名聯邦法官:需要強調的是,總統僅擁有提名權,不僅需要得到國會的批准,更無權解除在任聯邦法官的職位。聯邦法官的任期基本上可以視為終身制,只有眾議院可以對其進行彈劾。值得一提的是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在1937年試圖向最高法院「塞人」的努力——由於最高法院對其「新政」並不認同,羅斯福試圖由國會立法增加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席位,以曲線獲得最高法院的多數席位,但最終在立法過程中失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