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為低保的24種疾病

低保申領條件並不是以疾病為審核標準的。低保申領條件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扶養人的居民。申請低保的靠的主要理由是困難。城鎮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主要是以下三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收入仍低於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優待的,其撫卹金、定補款不計入家庭收入。

被列為低保的24種疾病

農村低保制度建設

我國對農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實際上還早於城市。只不過受傳統農村集體福利思維定式的束縛和農村税費改革的影響,此項制度建設一直進展緩慢。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後,民政部開始重新部署農村低保制度的建設工作。

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在全面摸清農村特困户底數的基礎上,決定在未開展農村低保制度的地區建立農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形成了農村低保制度和農村特困户救助度“雙軌並行”的局面。也正是因為這一創新性的制度安排,為順利實現“全民低保”目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黨的十六大以來,尤其是確立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兩大戰略目標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普遍被調動起來,農村低保制度的建設步伐明顯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僅有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和浙江、廣東2省,且維持了較長時間。

2004年以後,發展態勢有了明顯變化。當年,福建、遼寧、江蘇3省出台了相關文件,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達到了1206個;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陝西、海南5省,建立此項制度的縣(市、區)總數增加至1534個;

2006年前11個月,又有內蒙古、黑龍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肅、湖南、山東、重慶9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數則達到了1791個。

目前,全國已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數達1262餘萬人,月人均保障標準70餘元,1至9月份人均補助差額41元,1至10月份農村低保支出達到28.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