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什麼

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

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

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什麼

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知悉範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第十六條,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祕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確定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着重把握以下常見方法。需要由某一級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掌握的,知悉範圍就要確定到那一級及有關部門;主要實施責任在組織實施的地區、主管機關和部門,知悉範圍就應控制在與該事項實施有關的地區、機關、單位的有關人員,與實施無關的地區、機關、單位及人員原則上不應列入知悉範圍;這類事項是知悉範圍特指性更強的事項,原則要求執行機關的組織人員和執行人員才有權知悉,特別是政法、紀檢、外交、金融、招生、科技等方面某些執行事項,原則上嚴格控制知悉範圍,要具體到人頭,知悉範圍控制在不影響該事項執行即可,與執行無關人員甚至無關的領導幹部也無權知悉。

事項性質不同,對知悉範圍的要求也不同。(1)告知性和一般性事項,本身要求知悉範圍就廣,確定的知悉範圍原則上應符合需要告知的範圍;(2)行業性或專業性較強的事項,原則在行業內部控制,確與某地區及相關行業有關,需相關行業和地方配合的,相關地區和行業也應列入知悉範圍,但須明確規定知悉人員;(3)涉及敏感問題的事項,則需嚴格控制知悉範圍人員。(1)國家祕密事項的上報,原則上只報直接上級機關,不報其他機關,不發下級機關。

(2)幾個上級機關共同實施的事項,有特殊上報要求的,按上報要求確定知悉範圍。(3)國家祕密事項的下達,按事項類別、性質的要求確定知悉範圍,並提出傳達、接觸、複製的特別要求。(4)下達事項,一般同時上報直接上級機關,特殊事項,也可以直接上報上級機關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

密級越高,知悉範圍控制應當越小。絕密級事項一般應由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直接掌握和控制知悉範圍,知悉範圍人員必須明確到具體有關特殊事項,包括分管其他工作的領導、同一處室負責其他工作人員甚至也無權知悉。絕密級事項應明確規定不準複製。機密級事項較絕密級事項而言知悉範圍要寬一些,但特殊性事項除外。

確定機密級事項知悉範圍時,應根據事項保密需要,就傳達、接觸、複製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許可或不許可規定。祕密級事項除特殊保密需要外,一般知悉範圍稍寬。總之,按照密級確定接觸範圍時,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堅持“以事定人”的原則,密級只是確定時參考的條件之一。如果把它搞成按不同密級確定知悉範圍的“固定模式”,就有悖保密的初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