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啥只查封不拍賣

被執行人財產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共有財產;沒有實際控制;財產價值高、債權太低。

1、被執行人財產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執行法院輪候查封了財產,這裏要注意輪候查封沒有查封效力,法院沒有處置財產的權力。只有等到首次查封被解除,輪候查封才能發生查封效力。

2、共有財產,沒有被分割。比如多人共有的房產,但其他共有人不是被執行人,共有人對房產享受的比例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達成了一致意見但申請人不同意的。這就需要對房屋進行析產之後才能處置。

3、財產沒有實際控制。這種情況一般是動產,比如車輛,法院只是到車管所進行了軟查封,並沒有實際控制車輛。這種情況就不能拍賣車輛了。

4、財產高額抵押。這類財產有高額抵押,法官判斷財產經處置後可能連抵押權人的債權都不能滿足的,也不會啟動拍賣程序。

5、財產價值高、債權太低。這種情況就是申請執行幾萬元,可查封的房產價值幾百萬元元,被執行人又一時拿不出幾萬元,這時候法官也不可能為了幾萬元去拍賣幾百萬元的房子

1、財產輪候查封的。如果首封法院在查封六個月後沒有處置的,輪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請首封法院將處置權移送給輪候查封的法院。這樣一個好處是,如果財產價值高,及時拍賣能收回些欠款,一直拖着,案子越多,參與分配的人也就多,最後即使賣掉了,也分不了幾個錢。

2、財產是共有財產。如果共有人沒有達成析產協議,申請人可以提起代為訴訟,請求法院分割財產。分割之後,執行局就可以處置財產了。

3、動產沒有實際控制的。這就需要申請人多盯着這些財產了,多打聽車輛會在哪裏出現,一旦發現就要攔着,或者鎖住,通知法院來扣車。

4、有高額抵押的財產。這種情況,申請人先了解抵押的金額,之後可以上淘寶、京東等網站看看相同地段的房子價格是多少,心理面要有個基本的判斷,如果確實房產賣了之後都不夠還銀行的,那還是暫時就不動了,不然銀行什麼都沒做,你倒幫着銀行把房子賣了,錢全被銀行拿走了,如果涉及不同的法院,法官也不做這種沒意義的事情。

5、債權低,財產高的這種情況。建議申請人和執行人協商還款,房產先查封在那裏,不解封,法官也要督促被執行人積極還款。

法院為啥只查封不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四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且對該財產又無法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