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證書是畢業證還是學位證

畢業證。

“學歷”顧名思義,有求學、學習的歷史或經歷的含義。因此,學歷證書就是證明一個人的求學經歷的證書。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三種。”

學歷證書就是我們通常説的畢業證。如國中學歷,國中畢業證;專科學歷,專科畢業證;本科學歷,本科畢業證;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研究生畢業證;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研究生畢業證。

學歷證書在實際生活和工作中,是指最後也是最高層次的一個學歷證書,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實施學歷教育、由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的學歷證書為憑證。

指人們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的學習經歷。一個人在什麼層次的教育機構中學習,接受了何種層次的訓練,便具有相應層次的學歷。

學歷證書是畢業證還是學位證

國小、國中,屬義務教育、基礎教育階段,高中(隨着中國發展水平的提高,預計到2020年,會基本普及高中階段教育);

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職業中學、職業高中、高等職業學校、技師學院,屬於職業教育;對受教育者實施可從事某種職業或生產勞動所必須的職業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

中等專業學校、中等師範學校、高等專科學校(大學專科)、大學本科,屬於專業教育。接受的教育是以其教授專業知識為主,入學需統招,畢業辦理派遣證(報到證)。

研究生,包括: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是以科學研究為主要方向。

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三種。

學歷證書按階段由低到高依次為

國小畢業證書、國中畢業證書、技工學校畢業證書、職業高中畢業證書、普通高中畢業證書、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證書、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或上述相關學歷的結業證書。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這是針對高等學校離校學生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後的善後處理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高等學校離校學生。學生本人向原畢業學校申請,學校查實後,可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

學歷證明書的式樣要與原學歷證書具有同等式樣和質量,名稱應明確為“高等學校畢(或結、肄)業證明書”,填寫內容與原學歷證書基本相同,包括學習時間、學歷層次、專業等,貼本人免冠相片,蓋學校印章及編號。

證明書應註明原學歷證書編號和“因證書遺失,特補此證,以茲證明”相關字樣,由學校現任校長具名簽發並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電子標註,以備核查,同時對註冊的原學歷證書標明遺失作廢。

高等教育學歷證明書與原學歷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在升學、就業及職務晉升等過程中,需要使用學歷證書的,招考、用人單位或其他需要驗證單位,應將學歷證明書與學歷證書同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