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不包括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不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不包括

法律分析: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4種,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三)權責一致、錯責相當;(四)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六)集體決定、分清責任。

法律分析: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4種,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三)權責一致、錯責相當;(四)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六)集體決定、分清責任。

對黨組織的問責不包括什麼

對黨組織的問責不包括通報,1. 在問責方式上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分別作出規定。在以往的有關問責法規制度中,多數都只規定了對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的雖然也有追究單位責任的內容,

2. 把黨紀處分納入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中。這是在總結實踐做法基礎上作出的規定。從黨的問責實踐看,黨紀處分歷來都屬於問責的一種重要方式。黨的十八

3. 未直接規定每一類問責情形的問責方式,只在本條概括規定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問責方式。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每一類問責情形的具體情況複雜多樣,失職失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黨員問責形式有哪些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1、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2、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3、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1、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2、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3、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4、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擴展資料:

2013年11月,《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明確提出:“適時修訂《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問責情形、規範問責方式。

抓緊制定嚴格做好被問責幹部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嚴格被問責幹部復出條件、程序和職務安排等,保證問責制度與黨紀政紀處分、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銜接”。

但從嚴格意義上説,2009年6月30日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相當於一個黨內文件,並非一部更具有權威性、系統性的黨內法規。

參考資料: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