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大會通過了什麼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大會通過了《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標誌着中國政治實現了向人民民主的偉大跨越,開闢了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人民當家作主的新紀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動員了全體人民以國家主人翁的姿態投身社會主義建設;保證了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維護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大會通過了什麼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通過的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9月15日—2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出版發行,中國出版憲法宣誓權威模本憲法宣誓是國家工作人員履行國家賦予職責的重要儀式。

新中國第一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誕生於哪一年?

第一部憲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是在對建國前夕由全國政協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憲法以中國共產黨提出的“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作為國家的總任務,並把黨所創建的基本制度和黨所制定的基本方針和重要政策予以憲法化、條文化,為我國後來的民主建設與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第一部憲法除序言外,包括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等4章106條。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具有怎樣的性質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具有社會主義的性質。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最重要的成果,是制定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它是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以立法的形式保證中國沿着社會主義方向發展,為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法制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礎。它是一部真正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的憲法,是中國人民為建設社會主義強國而奮鬥的綱領。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1954年9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從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共五年,代表人數一共一千二百多名,一共舉行了五次會議,都在首都北京召開。

其中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9月15日開幕,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根據憲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國務院,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其他四次會議於1955年至1958年每年各舉行一次。

代表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共有一千二百多名代表。在這些代表中,包括了中國當時所有的民主階級和民主黨派的代表人物,包括了工農業勞動模範,武裝部隊的英雄人物,著名的文學、藝術、科學、教育工作者,工商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包括了中國各民族各階層人民的代表。

這個會議有一百七十七名少數民族的代表出席。這是表示中國歷史上幾千年來空前未有的團結統一的一次大會。

出席這個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中,包括了戊戌變法時期、辛亥革命時期、五四運動時期、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抗日戰爭時期、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這許多歷史時期的政治的社會的活動家。

他們的年齡從十八歲到九十歲以上的都有。舊時代中被壓迫在社會最底層的婦女,在這個會議中有一百四十七名代表。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1954年頒佈的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是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這部憲法總結了中國近代以來關於憲法問題的歷史經驗,繼承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等憲法性文件的正確原則,規定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方向與道路,規定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基本原則和各項制度。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最重要的成果,是制定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另一個重要成果,是全面建立了國家機構。大會選舉和決定了國家領導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副主席朱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劉少奇;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結束了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以《共同綱領》暫代國家憲法的過渡狀態。這位加強國家的人民民主制度,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礎,是國家政治生活進一步民主化的重要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以立法的形式保證中國沿着社會主義方向發展,為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法制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礎。它是一部真正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的憲法,是中國人民為建設社會主義強國而奮鬥的綱領。

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怎樣建立起來的:

(1)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經歷28年的艱苦鬥爭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建立了新中國,這是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建立的前提。

(2)1949年-1952年,黨和領導人民鞏固了人民民主政權,恢復了國民經濟,為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創造了條件。

(3)1953年,黨公佈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規定了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和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任務,從1953年起,我國開始執行第一個五年計劃,到1957年,一五計劃超額完成,這為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鞏固奠定了物質基礎。

(4)1954年,一屆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從法律上保證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方向。

(5)1953年-1956年,國家完成了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生產資料私有制轉變為生產資料公有制,社會主義制度在我國基本建立起來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主要內容:

第一,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制度。《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憲法》還明確規定,以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仍將繼續發揮它的作用;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密切聯繫羣眾,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這些規定充分表明新中國的性質是人民民主國家,人民行使權力的廣泛性和真實性是任何資本主義的民主所無法比擬的。

第二,堅持社會主義改造的道路。《憲法》將中國共產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莊嚴宣佈:“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並指出,國家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

第三,設置國家機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設立國家主席;設立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設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分別作為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設立各級人民法院,作為各級審判機關;設立各級人民檢察院,作為各級檢察機關,等等。

第四,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有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等。公民有遵守憲法、法律、勞動紀律、公共秩序的義務,有愛護和保護公共財產的義務,有保護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等等。此外,《憲法》還對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中國的外交政策等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