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條件

執業醫師是指具有醫師執業證及其“級別”為“執業醫師”且實際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執業醫師。

執業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條件

執業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條件

1.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二款,須按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助理醫師證書註冊之日)時間計算連續工作時間;

2.專科學歷畢業的須於8月31日/12月31日前註冊(每個地區關於截止日期的説明不一致、山東是12月31日前註冊;上海、江蘇、福建是8月31日前;也有部分地區是8月24日(考試)前,其他地區沒有特殊的説明,具體以當地現場審核通知為主!);

3、中專學歷畢業的於2016年8月31日/12月31日前註冊,方可報考醫師資格考試。(每個地區關於截止日期的説明不一致、目前山東是12月31日前註冊;上海、江蘇、福建是8月31日前;也有部分地區是8月24日(考試)前,其他地區沒有特殊的説明,具體以當地現場審核通知為主);

執業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條件 第2張

4、提供的連續工作證明須按執業變更記錄逐個單位開據。跨省變更的原證已收回或丟失的,須由原註冊批准單位出具證明或打印註冊記錄後加蓋公章。(具體要求以當地衞生局發佈的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