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具體包括: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
1、動產是指能脱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2、中國的動產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亦應遵循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一般規則,即以有效的債權合同為基礎,並結合交付和登記始發生物權變動。
3、動產範圍簡介: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户登記。
4、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註冊不動產。
5、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6、對其自可像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7、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
8、但需説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9、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10、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