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抵押權應如何行使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過高,其中有相當部分是由於抵押貸款貸款無法收回且抵押權無法行使而形成的。因此有必要從審判實務操作的角度明確抵押物審查的關鍵點,以確保商業銀行的貸款安全。

銀行抵押權應如何行使

一、銀行抵押財產範圍
  銀行貸款抵押指為擔保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銀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銀行為抵押權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轉讓或處分抵押財產。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情形時,銀行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銀行抵押權應如何行使 第2張

二、抵押權行使效力如何確認,是司法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當事人以《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抵押權無效的情形:1、抵押合同與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與主合同不具有從屬關係,導致抵押權的無效。

1、抵押權與債權分離,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導致抵押權的無效。
3、抵押貸款展期和貸新還舊,導致抵押權的無效。
4、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貸款,導致抵押權的無效。
5、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產設定抵押時,存在的問題。簽訂抵押合同時,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個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體共有人共同簽署,可能會造成合同的部分無效。
6、以宅基地上的房產作為抵押物進行消費性貸款,導致抵押權的無效。《擔保法》第37條規定了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明確禁止宅基地作為抵押物進行借款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