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何繳税

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銷售貨物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何繳税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税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規定,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可以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開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其中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簡易計税方法計税;若無法分開核算的,企業也可以按照混合銷售統一核算銷售額。同時,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税。

除此之外,一般納税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