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對無形資產進行定義時提出“可辨認”相關概念。滿足以下新準則確定的兩個條件之一的,就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按可辨認的相關標準對資產作相關分類,區分為可辨認資產與不可辨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