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償會強制執行嗎

強制執行的財產範圍,在民事訴訟法與司法解釋中是有規定的。《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的財產範圍非常寬,《執行解釋》第三十二條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代位追償會強制執行嗎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都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這個要看代位追償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