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關係的,並不得與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律規範。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什麼是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佈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所以,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發佈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我國現有的行政法主要分兩種: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一般行政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特別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海關法》、《教育法》等。



行政法規是什麼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組成。

發佈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款明確規定: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什麼是行政法規,包括哪些?

行政法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行政法由規範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範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範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範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與刑法、民法一樣,是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門之一,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度。

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解釋、國際條約與協定。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於國務院編制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説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徵集行政法規制定項目建議。第三條制定行政法規,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第四條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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