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禮品送給客户是視同銷售嗎

購買禮品送給客户是視同銷售嗎的答案是:是

購買禮品送給客户是視同銷售嗎

如果禮品是購置的,應儘量避免直接開具“禮品費”名目的發票。這樣要求有兩方面的原因,其一,禮品費容易造成商業賄賂的嫌疑,譬如,公司賬面有較多的禮品費,賬務處理刻意模糊,很容易讓監管部門覺得有貓膩;其二,禮品費存在較大的税務風險,它會影響到增值税、附加税、個税和企業所得税。因為有這兩方面的原因,禮品費做賬時絕不可掉以輕心。


企業贈送禮品需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税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關鍵就是要看是否“無償”,是否是在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的同時對特定客户對象進行的贈送。如是,則不徵税。

如電信公司預存話費送手機(每台手機價税合計11300元),送出的手機不需要視同銷售,也不要代扣代繳個税。送出的手機將其價值記入“銷售費用——促銷費”即可。但企業應留存相關特定客户的信息清單,以備税務檢查。

(1)採購手機的分錄

借:存貨——低值易耗品(手機)100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1300

貸:銀行存款11300

(2)送客户手機時的分錄

借:銷售費用——促銷費10000

貸:存貨——低值易耗品(手機)10000

如果贈送禮品與“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行為無直接關聯,純粹為了業務宣傳和廣告需要,向隨機對象贈送禮品,送出的禮品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税(視同銷售)和個人所得税。

送禮品的本質是一種贈送行為。贈送行為發生後,企業需代扣代繳個税,個税税率為20%。

現實中,企業送出別人禮品時,不可能向受贈人收取個税。税金實際要由企業承擔,這就要求會計倒算個税。送出去的禮品的價值,是税後金額,需倒推出税前金額,以税前金額作為禮品費入賬,把税前金額和禮品價值的差額計作個税,企業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例如,企業送給客户手機,價值(含税)11300元。企業倒算出來的禮品費實際為14125元(11300÷80%)元。會計做賬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市場推廣費14125

貸:存貨——低值易耗品(禮品)100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130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税2825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税825

貸:銀行存款 2825

如果會計做賬時沒有倒算禮品費的金額,而是直接按送出手機的價值替客户繳納了個税,會計做賬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市場推廣費11300

貸:存貨——低值易耗品(禮品)100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1300

借:營業外支出2260

貸:銀行存款2260

至於禮品個税,企業可以通過自然人電子税務局(扣繳端)以彙總申報的方式作“偶然所得”的代扣代繳申報。

禮品用於公司推廣活動、促銷活動的,可計入“銷售費用——市場推廣費”。市場推廣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但企業替客户承擔的個税(記入“營業外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税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税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税所得。

企業贈送禮品,需按上述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税及個人所得税。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因此,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招待費用,給客户的補品及住宿支出確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需要的,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但旅遊等費用如果是應該由個人承擔的,不能在企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