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2、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他項權利與相鄰關係,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等方面的爭議。
根據我國《仲裁法》,下列房地產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案件。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糾紛。
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申請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已經審結的房地產案件。②涉及落實政策的房地產糾紛。③因公證機關公證而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糾紛。⑤軍隊內部的房屋糾紛。
(一)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有仲裁協議;
②有具體的仲裁請示和事實、理由;
③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
(二)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根據當事人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各方當事人可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
(三)開庭和裁決。
(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