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買房意向金有哪些規定

如雙方在購房的過程中沒有簽訂購房合同,只是簽了房屋認購意向書,而且認購意向書中沒有明確規定意向金的約定,同時沒有轉為定金的情況下,意向金是可以退的;反之,買賣雙方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中對意向金有明確的規定,如買房者不想買房了,那麼意向金是不能退的。在沒有簽訂任何條款的時候,認籌因不具備法律效應,購房者在認籌過程當中所交的“誠意金”、認籌金是可以退還。

而在認購和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時,購房者就需要仔細確定,防止有損害自己合法利益的行為條款出現,簽訂任何條款是也要看清楚,要留心眼。

關於買房意向金有哪些規定

如果是定金,在開發商已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條件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但如果是訂金的形式,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