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到期續費是一年一續嗎

房屋產權到期續費的時間,在法律上目前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規定了對於住宅類房屋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自動續期處理,但由於目前我國並不涉及到房屋產權到期的情況,所以並沒有明確規定。

房屋產權到期續費是一年一續嗎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1、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它的房屋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需要強制拆掉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房屋產權不同是因為土地用途不同。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因此可以看出40年產權多為商業地產。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目前就40年產權到期怎麼處理暫無具體的細則標準。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是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的,但是就住宅70年產權到期自動續期和40年產權到期按法律規定辦理暫無明確細則,要繳納多少費用,怎麼繳納都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