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

物業維修基金是交給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交由業務委員會保管。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物業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

住房維修金主要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所以需要繳納。法律根據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

1、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2、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將會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户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住房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3、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户裏的餘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人。

4、房屋維修基金是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儲內外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等)、户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5、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