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誰承擔

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誰承擔的答案是:參與者自行承擔

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誰承擔

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

1、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

2、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3、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兑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綜上所述,從國家最新出台的關於非法集資的政策看,非法集資參與者的損失由自己承擔,金融機構和國家部門不負責承擔這筆損失。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為了幫助老百姓樹立安全防範意識,可以更好的遏制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而非法集資的組織者,如果使用詐騙手段集資的話,還有可能觸犯刑法。

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項目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説。但是,一旦通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我們可以知道,由於參與非法集資行為,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那麼,有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這裏的參與人,指的是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與普通的商事行為存在的最大的不同是,非法集資行為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羅國良副庭長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認定非法集資的必要條件。有的人員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而是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種情形之下,由於集資對象具有特定性,限定於親友圈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等有限範圍之內,不是“社會公眾”,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徵。這種“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集資。